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儋州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冯某春无证驾驶无船名号渔船擅自出海捕鱼作业,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避让对方船舶,从而碰撞到对方船舶,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丧葬费、交通费22000余元。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通告》,规定2014年南海伏季休渔期从5月16日12时开始至8月1日12时结束。2014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春在休渔期间,无证驾驶自己的一艘无船名号的拖网渔船,擅自出海捕鱼。渔船行驶到东经109度27分、北纬19度59分海域,时值李某红无证驾驶琼儋州08148号渔船在该处慢速行驶,被害人李某美(李某红的妻子)在琼儋州08148号渔船的中部右侧放网,看到冯某春的渔船驶来,李某红、李某美夫妇各使用一只手电筒照向驶来的渔船示警,李某红向左打了一点方向避让。冯某春行驶到距离李某红的渔船尚有约10米时,才发现前方有船,向右打了两转方向盘,然后向左急转满舵,试图避让,其船头仍撞到琼儋州08148号渔船的右后船舷部位,造成李某美坠落海里。事故发生后,冯某春、李某红等人寻找至当日8时15分许,在距离撞船点约600米处的海面找到李某美的尸体,将其打捞上船。
经儋州市公安局法医对李某美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李某美系生前落水导致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春在休渔期间,无证驾驶无船名号渔船擅自出海捕鱼作业,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避让对方船舶,从而碰撞到对方船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冯某春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