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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钱8万多元 到立案才还 包工头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12-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林鸿河 麦文耀)一包工头拖欠9名工人共计8万多元,拖欠1年后直到警方立案侦查才将拖欠的工钱还清。近日,儋州法院判处包工头吴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0月,湖南人吴某从儋州市一建筑工程项目中获得分包工程,先后召用伍某、朱某等人为其施工。分包工程基本完成后,建筑公司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付给吴某,但吴某没有足额向工人发放工钱,而是写下欠条,分别欠伍某等9名工人工钱共计8万多元。

  2014年11月21日,儋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向吴某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吴某于2014年11月28日前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但吴某收到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案件材料移送警方。警方立即立案侦查。2015年2月6日,吴某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部付清。

  该案移送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儋州法院对吴某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法制时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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