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麦文耀)近日,儋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订购瓜果引起纠纷的案件。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17日,原告何某球与被告黎某银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订购黑皮冬瓜协议》,协议约定:何某球以每市斤0.7元的价格收购黎某银种植于其村北边面积约9.5亩的黑皮冬瓜,摘瓜日期为今年4月25日至5月15日。瓜的规格要求为:烂瓜、葫芦瓜、白粉、黄皮、花皮、伤皮、花纹、脱蒂、死滕瓜、尖头、尖尾、畸形、虫伤、嫩瓜和晒伤瓜一律不收购。
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有关违约条款:如何某球违约,则按所付的定金抵作违约金;如黎某银违约,则按所收何某球的定金5倍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何某球按约定支付给黎某银定金4万元。
4月25日前,黎某银所在的木棠地区降阵雨。4月27日,在双方约定的购瓜期限内,何某球以黎某银瓜地被水淹,该瓜地大量存在不同程度的死滕瓜为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收购被告种植的黑皮冬瓜,由黎某银自行处理其种植的黑皮冬瓜,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正常履行。同年4月28日,黎某银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收购黑皮冬瓜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冬瓜规格跟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冬瓜规格基本一致,但因急需处理,且没有预先订购,只能以每市斤0.35元的价格收购,共收购了大约14万斤。后何某球要求黎某银返还预付的定金,而引起纠纷,何某球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定金4万元。
儋州法院认为,原告为证明系被告种植的瓜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提供了证人的证言和照片加以证明,但所提供的证人的证言和照片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相反,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其种植的瓜大部分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不利后果,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