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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1362号
  发布时间:2016-01-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翁冬淑、麦年伟:   本院受理原告苏二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儋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翁冬淑、麦年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苏二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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