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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少年召集同伙报复时打错人 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2-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吴万贤)儋州男子小强(化名)为给干妹妹出头,召集同伙报复时打错人;又因被一伙人追打,便与同伙共谋报复,满城寻找后误以为街上的一伙人是追打他们的人便上前砍打。然而两起事件的双方根本互不相识。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打架报复闹乌龙的二审案件。

  小强认为一辆红白相间仿本田战神男士摩托车的车主曾欺负过干妹妹,便召集朋友寻找该款摩托车车主伺机报复。2015年3月6日22时许,小强伙同小华、小明(两人均化名)等人在儋州市那大镇某酒店内发现停放一辆该款摩托车。小强等人误认为该摩托车的主人就是欺负干妹妹的人,便电话联系小虎(化名)等人一起来帮忙。22时30分许,王某到该酒店北侧街道驾驶摩托车欲离开时被小强、小明等人持刀追砍,王某受伤逃走后,小强、小明等人又持刀打砸王某的摩托车。随后,小虎、小华等人分别驾驶摩托车载小强、小明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2015年3月14日22时许,小强、小明、小华等十几人在那大镇文化广场玩耍时被一伙人持刀追打,小强等人骑摩托车逃走后共谋伺机报复。3月15日零时30分许,小强、小明、小华等十几个人驾驶摩托车路过那大镇人民西路与龙门路交叉路口处时,误以为小文、小军等人是追打他们的那伙人便持刀追砍,将小文、小军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小文构成轻伤一级,小军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小明、小华、小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小强、小明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两名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另一人轻伤二级,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小强、小明、小华、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小华、小虎均缓刑二年。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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