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鸿河 通讯员梁晓琴 王琴)被告人梁某某受羊某某之托向王某某索要欠款,但梁某某却伙同他人将王某某拘禁索要欠款。最终不仅欠款没有要回,梁某某等3名被告人还因非法拘禁他人,于日前被儋州法院分别判刑。
经查,2015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受羊某某之托,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到僻静处向王某某索要欠羊某某的钱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羊某某电话联系了羊某甲帮忙准备钉子、绳子等工具逼迫王某某还钱。羊某甲不仅准备好工具还找来羊某乙一同去帮忙。期间,梁某某、羊某甲、羊某乙等人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王某某向家人拿钱归还。在未拿到王某某家人送来的钱后,梁某某等人又将王某某带到某旅店,将王某某控制到次日16时许才放走。不久,梁某某、羊某甲、羊某乙分别被民警抓获,羊某某目前仍然在逃。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羊某甲、羊某乙与同伙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于近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羊某甲和羊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