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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首例侵犯个人信息案判决 三被告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6-08-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儋州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李某标、陈某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彭某、李某标、陈某辉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00000元至10000元不等。这是儋州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2015年3月,时任重庆市畅游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票组的工作人员彭某,通过QQ与被告人李某标聊天认识。当得知李某标要购买订购机票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彭某见有利可图,便以每条信息9-12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出售购买机票的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标。据调查,在2015年3-11月间,彭某利用工作便利条件,进入公司售票的“胜意8000”系统后台,将乘客的订票信息导出,然后将在淘宝网上订票的乘客信息筛选出来,整理后将这些信息保存在word文档,再通过QQ以文档文本的形式发送至李某标的QQ。李某标收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彭某。在此期间,彭某共出售40000多条订购机票的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标,非法获利40多万元。而李某标除向彭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外,还如法炮制以每条10元的价格向另外两个QQ昵称分别为“鹅鹅鹅”和“eee”的人购买了8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李某标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在各种QQ诈骗群上发送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其中,李某标用QQ文档文本形式传送至被告人陈某辉的QQ,以每条12-13元的价格出售6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给陈某辉。陈某辉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再次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

经审理,三被告人彭某、李某标、陈某辉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其中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40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的新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因该类犯罪行为不仅对公民人格权益造成侵害,且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进一步利用,造成财产犯罪损失。主审法官提示,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防止有关公共服务单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同时,公民也要学会防范和警惕任何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渠道,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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