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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25.2亩村集体土地 儋州一村书记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记者陈敏 肖瀚

  方某是儋州市和庆镇罗便村党支部副书记,作为村干部的他,本应带领村民致富,为百姓们谋福利,但他却为了谋取私利,与其他村干部参与非法转让25.2亩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达189.9万元。而方某从中分得5.9万元。最终,方某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村书记与村干部转让集体土地

  2007年,种植户羊某山、刘某雄在儋州市罗便村承包了25.25亩的一块集体土地用于种植荔枝,期限为30年。2011年的某一天,何某荣(已获刑)与何某光(另案处理)找到时任罗便村委会书记林某泽,提出与村委会合作开发该土地。

  林某泽遂组织村委会成员方某、符某、王某、陈某、陈某某、符某某(均已获刑)开会进行讨论。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与何某荣、何某光合作。双方商定由何某荣和何某光在该土地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和卫生所,剩余土地则规划成宅基地出售,但每出售一间宅基地需要支付给村委会1.5万元。

  在双发达成协议后,方某便按照林某泽交代,制作出多份住宅地基证由村委会成员署名并加盖公章后交给何某荣二人。随后,何某荣和何某光付给种植户羊某226万元赔偿。同时还补给村里33万元,林某泽收款后没告知其他村干部也没入公账。

  2011年10月份开始,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何某荣和何某光擅自将该地块以6万至7.5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非法转让给郑某某等33人,非法获利189.9万元。经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勘察,涉案地块的面积为25.25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0.76亩;农用地24.49亩。

  2011年11月26日和12月28日,方某账户收到了何某荣关于宅基地的销售款79万元。收款后,林某泽便组织村委会成员召开会议,按每人工作年限的长短以补发工资的名义对该笔款项进行私分。其中分给方某5.9万元、林某泽9.5万元,其余5名村委会成员也分别获得数万元,共计55.9万元。余下的23万元,花费在村路建设及村务的开支上。

  庭审中,方某辩称,指控其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异议。但起诉书指控其制作安置住宅地基证不是事实,该土地的转让是由村委会集体决定,其不是具体行为的实施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起次要作用,而且主动退赃和认罪,应得到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非法获利189万余元 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本案中,方某与罗便村委会其他成员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非法转让25.25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给他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方某与罗便村委会其他成员非法获利1899500元,并共同私分部分集体土地款,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参与召开的村委会会议,并同意以村委会名义实施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给他人,其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对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10000元。

来源:法制鼠标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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