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敏 肖瀚
钟某某(男)是四川人,想着在海南购买一套房产,便看中了儋州博才学校的经济适用房,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30万元的房款,然而因延期交房,钟某某前往住建局查询,竟发现双方签订合同因违规而属于无效合同。随后,钟某某将博才学校以及学校负责人李某杉诉至儋州法院。近日,儋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博才学校与原告钟某某签订的《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无效,并向钟某某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
男子购买教师经适房
发现合同竟然无效
钟某某看到博才学校在该校的门口设置售楼部,出售教师花园小区房产。2013年3月,钟某某决定购买教师花园的一套住房,并与博才学校签订《教师花园预定合同》,约定房价总款30万元。预定合同签订后,钟某某向博才学校负责人李某杉账户付款15万元,博才学校给其出具收据。
同年6月,钟某某与博才学校签订《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保障性住房为教师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房屋用地为保障性住房用地,总房款为30万元。合同还对权利瑕疵担保、交付条件、逾期交房责任、房屋的转让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钟某某向李某杉账户付款13万元,同时支付现金2万元,博才学校给其出具收据,并注明房款已付清。
到了2015年9月30日,博才学校不能如期交房,感觉有些问题的钟某某便前往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告诉其与博才学校签订的合同无法备案,而原因则是教师花园这一工程项目为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有儋州的非农业户口,家庭现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现有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5万元才可以申请购买。同时,这一工程项目还是特定的教师经济适用房,必须是儋州市学校的员工才可以购买。而钟某某为四川省农业户口,也不是儋州市学校的职工,不符合购买条件。
无奈之下,钟某某将博才学校及学校负责人李某杉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无效;并要求博才学校返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以及判令李某杉对博才学校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负责人:
因学校与施工方有争议 无法退还房款
针对钟某某诉讼请求,李某杉辩称,博才学校确实收取钟某某的购房款280000元。
同时,博才学校建设经济适用房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也办理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但收取的房款已投入到施工项目建设中,又因博才学校与工程施工方发生争议,使得工程停工一年多,延期交房实属无奈,并非恶意。
特别是因施工方申请法院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诉讼保全,导致房屋的销售停滞,现无法履行退款义务,需要等待诉讼完结后交房或退款付息给钟某某。此外,其还认为作为校长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合同无效 学校返还30万元房款及利息
庭审中,钟某某主张其是将购房款项转入李某杉的个人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李某杉利用其是博才学校的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收取属于博才学校的售房款,故请求李某杉对博才学校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李某杉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280000元及利息,但不认可原告支付20000元现金的购房款,并主张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钟某某是否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博才学校未进行审核。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儋州市博才学校于2013年6月4日签订的《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无效;被告儋州市博才学校向原告钟某某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