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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当利益行贿公职人员 企业经理获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6-11-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记者陈敏 肖瀚 见习记者和婷婷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当认定我行贿……”海南天际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成在法庭中辩称。近日,儋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行贿4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16.2万元,一审以行贿罪判处王某成有期徒刑10个月。

  找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揽活

  2010年期间,天际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接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项目后,该项目款一直没有拨付,为了在项目款拨付事宜上得到时任乐东县林业局基层股股长陈某举的关照和帮助,王某成于2011年10月份送给陈某举好处费2万元。

  2012年4月份期间,天际公司承接三亚市2012年“绿化宝岛”工程造林作业设计项目后,三亚市林业局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为了感谢三亚市林业局副局长陈某思介绍项目以及争取陈某思在签订合同事宜上的关照,2012年7、8月王某成送给陈某思好处费1万元。

  2014年上半年,天际公司承接了儋州市的一个项目,王某成找到时任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森林资源管理科科员陈某帮忙,商量约定由陈某介绍业务给天际公司做后,将每个项目款的10%作为好处费送给陈某,2014年7月开始,陈某先后共介绍海南西环高铁儋州市银滩站、洋浦站、海头站出口路及站前市政工程项目、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项目等20个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给天际公司做。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王某成分5次送给陈某好处费11.2万元。

  2014年12月,经陈某介绍后,时任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科工作人员曾某华将海南西环高铁儋州市银滩站、洋浦站、海头站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项目交给天际公司做。为了感谢曾某华在项目介绍上给予的关照以及在拨付项目款事宜上给予的帮助,王某成分两次共送给曾某华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构成行贿罪获刑10个月

  在庭审中,王某成辩称,给陈某举、陈某思、曾某华3人送好处费,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行贿。

  儋州法院认为,王某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16.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王某成有期徒刑10个月。

来源:法制时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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