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 肖瀚 通讯员罗凤灵)儋州男子陈某曾因犯盗窃罪入狱,刑满释放后不久,又通过租车伪造车主证件,将车抵押两次骗取顾某借款共6.2万元。近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5.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11时30分,陈某与儋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辆价值106067元的小轿车,每月租金6500元。10月9日,陈某伪造车主的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并以该车作抵押向顾某借款6万元,扣除利息3000元,实得款57000元。10月13日,陈某又以车主的名义向顾某借款5000元。租期满后,陈某未续交租金,并拒绝退还租赁车辆。接到租赁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退还租赁公司。12月10日21时许,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陈某家属退还7000元给顾某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证件及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