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法院对陈某尧等16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9项罪名严重阻挠“海花岛”重点项目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陈某尧、陈某华、陈某仁十四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判处谢某琼、羊某亮、唐某郎、吴某峰、符某明、符某八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判处黄某加、陈某熙、陈某彪、陈某电、陈某平、李某刚、陈某良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该案的成功审结,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优化了投资环境,为儋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该案中,被告人陈某尧自2011年以来,先后纠集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影响力的被告人陈某仁、陈某华为其主要骨干成员,网罗不法人员被告人黄某加、陈某熙、羊某亮、谢某琼、陈某彪等十余人为固定成员,形成组织相对严密、分工相对明确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借白马井地区开发建设之机,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类犯罪,严重干扰“海花岛”重点项目建设,危害白马井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2015年11月27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为确保该案的公正高效审理,我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光亲高度重视,决定组成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经研究决定,由审委会委员、副院长羊圣明,审委会委员、副院长张永傅和审委会专职委员陈鹏程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陈鹏程任主审法官。这是我院自司改以来首次启用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审理的一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改后院领导、庭长敢于担当和勇挑重担的精神。
该案历经8天10次庭审,每次开庭我院在人员安排、车辆调配、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方面都做了精心组织和部署,保障了庭审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同时,为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该案首次开庭时,我院专门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等40余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