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一妨碍法院依法执行公务的保安曹某士予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严厉打击了阻碍法院执法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亮、李某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琼9003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我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某亮、李某翠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为止。我院在执行该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遂公告送达我院(2017)琼9003执4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及执行费。
7月6日,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李某翠所在单位儋州市那大镇军屯儿童文化学园调查其工资收入情况,受到该学园保安曹某士的阻挠,无法执行工作。经查,被执行人李某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9月19日,我院执行人员及法警到该学园依法执行拘留措施时,保安曹某士再次以学校规定外车不能开进学校为由,不让警车进入。执行人员多次劝其开门让警车进入,并警告再不配合就以涉嫌妨碍法院执行职务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曹某士仍置若罔闻,并站在大门中间阻止警车入内。为突显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曹某士予以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院提醒: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当事人或案外相关人员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勿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之情形,行为恶劣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