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高琼芳)6月5日晚,儋州法院执行局法官蔡玉谷促成陈某新、吴某芬与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琼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案成功和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全部履行案款73万元。
据了解,陈某新与吴某芬于2013年分别购买浦琼公司开发的儋州市城北新区北部湾大道的“西联豪庭花园”第2号楼14号商铺和8号商铺,后因浦琼公司逾期未交房,陈某新与吴某芬分别将浦琼公司诉至儋州法院,儋州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并已生效,因浦琼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陈某新、吴某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儋州法院执行局查询浦琼公司银行存款,发现浦琼公司名下并无存款。后经调查发现,儋州西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公司”)与浦琼公司合作开发“西联豪庭花园”项目,并发现浦琼公司近期向西联公司汇款167万余元,儋州法院遂立即冻结西联公司上述款项。据西联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西联公司的上述账户为该公司与浦琼公司的共管账户。
了解该事实后,儋州法院将上述款项划扣至法院账户。执行法官多次约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商谈还款事宜,终于促成三方当事人于6月5日晚上到儋州法院签署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浦琼公司同意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新支付违约金5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吴某芬支付补偿金和违约金共计18万元。浦琼公司承诺于7月15日前将商铺交付给两位申请执行人使用,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交房手续,两位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浦琼公司支付剩余的逾期交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