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标的额123万元的
股权转让纠纷案
“徐法官,我们三个人的123万元今天已经全部到账了。真的非常感谢你,要不是你,这事不知道啥时候是个头……”6月11日,我院执行局副局长徐要文接到一当事人电话,告知执行款已全部到位。
原告符某俊、符某瑜诉被告刘某、张某前、张某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1年7月16日与三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儋州某实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三被告共需向两原告支付股权转让费用、劳务费、土地差价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8758600元,协议签订后,三被告陆续向两原告支付了17358600元,剩余1400000元一直未支付。经我院审理判决三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两原告支付余款14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某不服我院一审判决,以两原告构成违约起诉余款14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我院作出的向原告支付1400000元及利息的判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8年5月9日,两原告以三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6月8日,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局副局长徐要文首先分别约谈了当事人,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三天内支付123万元给申请执行人。6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来电告知123万元已全部到位,并对法院高效执法办案表示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