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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执行难工作专刊(第24期)
  发布时间:2018-09-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儋州法院成功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近日,我院成功执结申请执行人王某伍、符某女与被执行人林某、林某丛、陈某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当场一次性赔偿15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促使该案圆满结案。

2017年7月,林某(未成年人,系林某丛、陈某花之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弟从西流农场红阳队往西流农场红星队行驶,途径西流农场六队路段弯道时,因林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摩托车驶往道路右侧倒地,造成自己和王某弟(成年人,系王某伍、符某女之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王某弟被送往儋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10日死亡。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伍、符某女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院生效的(2018)琼90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林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伍、符某女233922.7元,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林某丛、陈某花赔偿;被执行人林某丛、陈某花应赔偿王某伍、符某女15560.4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丛、陈某花认为赔偿数额太大,自己无力承担,在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执行法官趁热打铁,耐心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伍、符某女15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下赔偿款的执行(含迟延履行金)。之后,被执行人当场一次性赔偿15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儋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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