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税案件
挽回国有资产190万元
12月29日,我院成功执结申请人海南省儋州市土产日杂公司与被执行人霍某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霍某刚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慑于压力一次性履行完毕190万元债务,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8年12月25日,海南省儋州市土产日杂公司(以下简称“日杂公司”)与霍某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作项目为“儋州市供销合作联社职工集资楼二期工程”。合同约定霍某刚负责与合作项目有关的各项税、费、附加等的支出。2013年7月,第三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就案涉项目涉税事宜向霍某刚进行调查询问,而此后霍某刚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也未将涉税款交予日杂公司。2014年3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日杂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日杂公司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并加收营业税滞纳金。后日杂公司向我院起诉,我院经审理判决霍某刚向日杂公司支付营业税及附加合计800665.52元、滞纳金及罚款合计1038826.77元。霍某刚不服,遂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霍某刚拒绝履行,2017年3月日杂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对该案高度重视,院领导亲自督促该案进展。承办法官钟承裕在立案执行后立即向霍某刚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申报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霍某刚拒绝申报财产。承办法官通过查其银行存款、车辆后,仍然尚未发现霍某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承办法官多处了解,发现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西303号第三栋商住铺面楼为霍某刚所有,于是承办法官立即对该铺面楼进行查封,并向霍某刚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为尽快执结该案,承办法官立即联系霍某刚,但霍某刚却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多次联系却找不到其人,导致对其铺面楼价格评估工作无法推进。承办法官遂将霍某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入境。慑于种种压力,霍某刚于12月29日将190万余元案款一次性转账至我院代管款账户。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