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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与省二中院联合举行涉毒案件公开宣判大会
  发布时间:2019-06-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和美好新儋州建设,更好地宣传“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禁毒理念,6月24日上午,我院联合省二中院举行涉毒案件公开宣判大会,共对6起案件18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会上,我院先后对4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徐某养、李某日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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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养、谢某洪、刘某鼎、孙某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被告人徐某养、谢某洪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刘某鼎利用其监管便利帮助被告人谢某洪向在押人员贩卖海洛因毒品,被告人孙某威明知被告人谢某洪向在押人员贩卖海洛因毒品仍提供帮助。据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养向二人贩卖海洛因毒品6次重33.39克,被告人谢某洪在监管场所向二人贩卖海洛因毒品三次重3.42克,被告人刘某鼎在监管场所向二人贩卖海洛因毒品二次重1.3克,被告人孙某威在监管场所向一人贩卖海洛因毒品一次重0.5克。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我院判决被告人徐某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某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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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敬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一案中,被告人江某敬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贩卖给他人1次,净重19.3克;被告人陈某雄、李某日违反国家管制毒品的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非法持有,净重19.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我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陈某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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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会上,省二中院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9个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一起重大涉毒案中的2名主犯一审被判死刑,另2名毒贩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文字|高琼芳

编排|谢佳佳

审核|高琼芳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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