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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10日罚款5000元
  发布时间:2019-06-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6月24日,儋州市法院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谢某聪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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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6月17日,儋州市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谢某珍与被告谢某俊、第三人儋州市海头镇红洋村委会旧洋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时,在等待书记员打印开庭笔录之际,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聪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吉在法庭内因案件相关事实继续争辩,谢某聪情绪较为激动。谢某聪准备从原告席起身走出法庭时,又突然转身跑向坐在被告席上的谢某吉,并用双手抓住谢某吉的脑袋使劲往桌面按压。法庭迅速制止,平息了事态。

为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尊严,儋州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谢某聪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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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悬挂国徽庄严神圣的正义之所,具有尊严性、严肃性。无论法官、诉讼参与人,还是法庭内的旁听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自觉维护法庭尊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大家,在遇到任何纠纷均应理性表达诉求,切不可采取攻击辱骂他人等极端手段维权。


文字|高琼芳

编排|谢佳佳

审核|高琼芳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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