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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强制拆除“年年有鱼”饭店

  发布时间:2019-07-19 19:00:00 打印 字号: | |

7月18日至19日,我院联合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南方工贸湘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实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旺(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东路南侧“年年有鱼”饭店的经营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强制拆除“年年有鱼”饭店占地面积3334.46平方米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成功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用,解决了一起长达数年的执行难案,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拆除现场

拆除现场


2015年11月,我院对原告湘实公司与被告人刘某旺、第三人海南军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2015)儋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其位于儋州市那大人民东路南侧面积3334.46平方米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刘某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2016)琼97民终3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旺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申请执行人湘实公司向儋州市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旺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旺以法院判决错误为由拒不履行。2016年9月,我院向刘某旺发出《公告》,责令刘某旺在2016年10月10日前履行义务,逾期强制执行。刘某旺仍拒不履行,反而在生效判决其应当自行拆除的建筑物范围内继续扩建石柱牌楼大门并进行装修,扩大经营规模,导致生效判决未能执行。期间,刘某旺于2016年9月向儋州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一、二审判决错误为由要求中止执行,我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某旺的异议请求。后刘某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2016)琼民申10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某旺的再审申请。因该案强制清场面积大,风险高,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下,我院于2016年12月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拆除现场


为解决执行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儋州市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的作用,与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公安局、那大镇政府等单位制定了周密详细的强制拆迁方案,确保强制执行顺利进行。因该案强制执行场地大、位置特殊、搬迁物品多、风险性高,且强制执行中所涉及的指挥、警戒、强拆、搬迁、医疗、消防、稳控、道路疏通等各项工作,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对此,儋州市法院专门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代院长郑兰清担任总指挥,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邓祥海、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吴靖担任副总指挥的执行总指挥部和由副院长张永傅担任组长、执行局局长陈永光担任副组长的现场指挥部,并将151名执行工作人员细分成15个执行组及1个交通疏导组、1个医疗救治组。为确保强制执行活动万无一失,儋州市法院提前3天约谈被执行人家属,告知其3日内搬出贵重物品;提前2天联系土地测绘部门,做好定桩工作,明确四至范围;提前联系上级法院、公证、水电、医疗卫生等部门,做细做密准备工作。整个执行现场,有条不紊,紧张有序。


此次强制执行,顺利解决了一起长达数年的执行难案,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儋州市法院将继续发扬攻坚克难的精神,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全力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拆除进入尾声


文字|高琼芳

编排|谢佳佳

审核|高琼芳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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