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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成功办结辖区诉讼费用主动退费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1-11-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您好!您在我院提起的民事诉讼(2021)琼9003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海南高院10月26日出台的《诉讼费用退费规程》(简称《规程》)规定,我们将主动退还您立案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33元。请您配合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谢谢。”


22.webp.png书记员主动与当事人刘某某进行电话联系


11月4日,(2021)琼9003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该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依据《规程》规定,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刘某某取得电话联系,并在获取其银行账户信息后,主动发起诉讼费用退费手续。据悉,该起案件中,原告刘某某诉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予以支持,并判决案件受理费346.33元由被告负担,故法院应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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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诉讼费用346.33元已退至刘某某银行账户


在向当事人进一步释明新《规程》下退费程序的变化,并确认了当事人的退费账户后,案件承办法官指导书记员将《诉讼费用退费书》及相关材料汇总交至立案部门负责同志,经立案庭层层审批后提交至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并于次日将该笔款项退至当事人刘某某的账户上。与此前申请退费程序不同,新《规程》将需要当事人多次跑的退费审批手续消化在法院内部,变“当事人跑”为“承办人跑”,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进一步提高了退费效率,赢得了当事人对法院高效便捷诉讼服务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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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大厅内张贴《关于诉讼费退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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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指导立案当事人填写《退费账户确认书》


为进一步强化《规程》的推广与应用,11月以来,我院积极组织全体民商事、行政法官及书记员对《规程》进行学习,并在诉讼服务大厅内及入口处均张贴了《公告》,设立了诉讼费退费窗口,向11月1日后前往立案的当事人主动释明《规程》内容,并指导35案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填写了《退费账户确认书》,真正做到让群众“一次都不用跑”也能实现其退费权益。



文字:王晓露

图片:王晓露

编辑:王晓露



责任编辑:儋州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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