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儋州众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金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儋州众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开设基本户,现拟将案款1800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儋州众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群的账户(户名王志群,账号6230 5800 0027 3489 24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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